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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法律不会自己开口帮你说话。——题记一小时候看大戏,印象很深的,是戏中苦主喊冤的桥段。那因行刑疼痛而致须发皆颤全身抖动的身体、夹杂在戚戚哀哀悲泣中声嘶力竭拖着长腔喊出的“冤——枉——啊——!”但是,明堂之上审判官厉声喝斥,明堂之下,一帮衙役威仪煌煌拽动械枷手舞动脚踢弹…上世纪八十年代,西北的乡村,没有电视。文化生活异常贫瘠,冤案戏,大约是难得的法治教育课。戏,就是那么几出。看得多了,情节都能背下来。但只有逢年过节,或四邻八村有红白喜事,才有得看,所以每次都会跑去。看戏,更多的,是村人闲暇小聚、小伙伴们一起闹腾的所在。大戏台子上的喧闹,成了各种台下活动的背影乐。戏台上,人窜动、锣鼓震。戏台下,好奇地眨巴着眼睛,其实不大看的懂:苦主如此哭爹喊娘地叫“冤!”一眼都能看出来是冤枉的,为什么高坐法堂的审判官,居然断错了案呢?换个说法就是:喊冤,为什么仍然被冤?这个问题一直跟着我,从读大学,到做警察,到做律师。可以说,这成了我思考人际沟通方法的一种潜意识,也是推动我执业人生中不断思考的一种原动力。小时候看不懂的戏,大学时学了社会学、心理学,从警十六年办了多宗案,到做律师也亲办了不少不捕不诉的案子。按我现在的理解,“冤”,是一个标签化的符号,光是喊出来,高坐断案台的审判官,断然是不能信的。每个处在被审判位置的人,几乎都会觉得自己是被冤的。但于判官,这样的场景经历的太多了。在判者眼里,这中间有喊冤者自己认识的错误与认识局限的、也有狡猾狡猾想钻空子的。在判官眼里:坏人!你们都TMD是狡猾的坏人!小时候大戏的舞台语言,无疑是粗糙的、线性化的、标签化的。编戏人的知识储备,无法承载现实中,社会之复杂、人心之幽明变化与思想之千回百转以及语言之细密纷繁,更无力承载对应至当今冗杂社会关系下精准司法制度中关于程序与实体的制衡设计以及对实体公正的追求。这也是我们现代社会,律师制度产生、存在、发展的原因。如果,把儿时看戏的不解,投射到身在戏中事不关己的旁观者角度,对应过来,便是当下不少人的疑惑:律师为什么给坏人辩护呢?二冤,不是喊出来的,是辩出来的。刑事案件,当事者所称之冤,有的指向有罪的结论为错,有的指向定罪的情节有误,还有的,指向是定罪的依据为虚假。而辩,需要通识之后逆向而袭之,一一而破之。以笔者专注的金融犯罪复杂案件为例。刑事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很多是结构性的、体系性的、制度性的、发散性的,现实的人系关系、政策的前后调整与民刑事法律关系的转换,各种因素互为牵连互相渗透,而每个部分相应的拆解方法,又需要视情而定、各不相同。停留在表面的概念化的问题披露与问题揭示,不能深入剖析并提出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放任问题发展就会造成的后果,其结局,往往只能是隔靴搔痒、于事无补。所以,辩冤白谤,所谓辩,首先需要分辨、辨别,通过会见、阅卷、走访、调查、研究,从事实、证据中,结合法律规定,辨别出案子的问题所在。症结到底在哪里呢?其次,是辩论。口头表达,要在限定的时间内,直击人心。这时所需要的口头表达,要能精准地披露事实、证据、法律中所存在的问题,又甚至,能提出解决问题之建议,给裁判者指出一条出路。往往,高明的口头表达,要起到让裁判者有兴趣去翻查你的书面材料,去搜索有利于你的当事人依据的作用。书面表达,则要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既有判例、现有司法政策性规定及出处,又要预测审判者可能对部分出处的不熟悉、不信任,进而,要将所有证据原件截图附文,以增强说服力、减少裁决者的工作量、提高书面沟通效率。同时,要从谋篇布局到行文造句,考虑文书种类如何选用、提纲式列举与详细内容如何排列、不同字体如何安排、脚注与附件怎样编排又如何关联、附件证据怎样提交以及证据提交人为谁、证据原件在何处、证据是否全部如非全部其它证据可如何补充调取等等。从整体看,口头表达与书面表达,又存在一个互为依托、循环往复不断促进的关系。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往往经历口头辩论后,还需要在开庭后,提供补充辩护意见的原因,也是为什么经历长时间的书面材料撰写后,口头表达会更有条理、更加顺畅的原因。最后,还涉及到沟通的方法与技巧问题。所以,先分辨,后辩论,这就是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总的方法。由于所有方法,对身处其中的“坏人”,对于技能是不具备的、对全部第一手的证据是不知情的、对辩护的方法与技巧是不熟悉的、对如何口头表达以及口头表达到书面表达怎样衔接轮换是不擅长的、对专门的法庭辩论未经训练是不熟悉的、对不同阶段以及阶段程序转化期间的沟通与判断未曾经历因而也不能掌握,所以,身处其中者,“坏人”,便有请律师代为其行使辩护权的需要。这样,就有了刑诉法第三十三条“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年刑诉法,又新增了“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给被追诉的被告人,以辩护权,包括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为自己说话”,从而,把追诉犯罪的国家,与被追诉的被告人,置于平等PK的位置,从而在制度上,杜绝可能产生的“冤”。刑事辩护制度的出现,体现了法治的进步,这样的制度设计,才能避免,一面,是哭爹喊娘的喊冤,另一面,是裁判者正常沟通而不能后的喝斥与痛责。三让法律开口为自己说话,是个技术活儿。未审先“判”,被世俗以道德的判断钉上“坏人”的耻辱柱,已属不幸。办了许多案子,我发现当事人的主要问题是不会说话,然后,才是不会用法律的语言说话。不会说话,是不会用推己及人的方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沟通,而代之以抵触情绪对抗、怒怼,甚至开口闭口“我就要恶心他”。摊上刑事案件,宛若身处险境,又不能以恰当正确的方法自处,则有如抱薪救火,势必事得其反。不会用法律的语言沟通,则会放大人性弱点在司法场景中的危险。仍以笔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