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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

发布时间:2021/8/30 11:47:5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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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订阅哦!往期目录:1.无罪为王:从无期到无罪,非法集资案的全辩护成功经典2.承兑汇票生意惑官非组合式辩护成功赢新生3.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的边界问题研究4.金融犯罪无罪辩护在中国5.私募、众筹及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分析与辩护方法及有效、无罪辩点归纳6.这几年,我所做的那些无罪辩护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张燕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在诈骗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等犯罪领域,有着大量的资金往来流水。侦查机关通常会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专业机构做关于整个案件涉及财务资金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者审计报告。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会经常看到,有的侦查机关聘请的专业机构作出的报告叫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有的侦查机关聘请的专业机构作出的报告叫审计报告,那么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该如何运用这些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呢?一、什么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通过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出具的一份鉴定意见或者鉴定结论。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只是对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提出意见,而不能涉及法律问题。《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发通[]号)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审计报告,是会计财务领域内的一个专有概念。《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八条:审计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在证据种类上,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通过鉴定意见(或鉴定结论)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并非以审计意见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财务报表中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证据种类方面属于书证。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审计工作与区别审计是由国家授权或接受委托的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资料作出证据搜集及分析,以评估企业财务状况然后就资料及一般公认准则之间的相关程度作出结论及报告的审计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中,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审计工作的社会活动属性是对社会经济的监督、鉴定以及评价活动,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种法律诉讼活动。首先两者社会活动范围不同,审计工作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活动,其工作涉及到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活动领域相比广泛和多样,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作为法律诉讼的一部分,其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其工作活动范围相比于审计工作相对狭小,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活动主要涉及案件中有关的财务问题。其次两者目的不同,前者目的多样如鉴定经济活动、评价经济业务等,而后者目的较为单一,只是为了能够查明案情。最后两者依据的基本法律不同,前者依据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审计法,而后者依据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的相关诉讼法律。三、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与审计报告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状况,在经济犯罪的调查过程中,出现以审计工作取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情形。经济犯罪是由经济活动引起的,经济犯罪必然要受到经济活动规律以及相关的财务和管理制度的制约。在经济犯罪中,不管犯罪人采取何种犯罪手段,在犯罪人的经济活动的会计凭证、账薄以及相关的其他会计财务资料中都可以找到一些犯罪线索和痕迹,只是需要用较为专业的方式和手段才能发现其中的犯罪线索和痕迹。由于审计工作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工作原理和方法上有诸多的类似之处使得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工作中为了贪图方便常常运用审计工作来代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司法人员在工作中运用审计工作代替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往往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例如:违反了诉讼法律规定、使司法结果出现误差.影响司法公正等。出现这些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混淆了审计工作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对于侦查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辩护人不仅仅要从形式上,更重要的是要从内容上剖析该审计报告是属于刑事证据种类中的书证还是鉴定意见。关键要看该审计报告的内容是否包含办案部门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有关事项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其中专门性问题:(1)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实;(2)需要专门知识和技能或者借助特定技术设备才能加以认识或说明的问题;(3)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可以直接作出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常识性问题或一般性法律问题;(4)该问题的正式说明和认定权限被赋予特定机构或者个人),在辩护人辩护的过程中,应该要对该种类型的审计报告重点质证,谨防披着“书证”外衣的审计报告行“鉴定意见”之实。该种类型的审计报告不属于书证,实质上是属于鉴定意见。四、如何在质证过程运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证,要从形式上和实质内容上展开: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形式的审查1.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的资质条件及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也做了规定。2.检验送检材料及调取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合理合法,其来源是否为原始材料,如果是复印件,应加盖材料出处公章。3.鉴定过程中有无使用嫌疑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鉴定依据,有无由于嫌疑人翻供或证人改变证言,从而使鉴定意见结果的客观、科学性、唯一性受到质疑等情况。4.鉴定书格式的审查。鉴定文书及附件是否连续、齐全,鉴定机构、鉴定人签名盖章是否规范,鉴定时间有无超出法律规定等。二、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实质内容的审查(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司法会计鉴定人通过对涉案财务会计资料、财务会计事实进行检验、分析、判断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是全部司法会计活动的最终结果。2.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回答委托人提出的鉴定要求,鉴定意见书应当前后呼应,不能所答非所问。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具有唯一性,就是说,围绕一个案件事实,其相应的对于财务会计事实的判断也只能有一个。4.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虽然它是对专门性问题,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的鉴定,但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二)应当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表达的内容1.检验鉴定所表达的财务会计事项归属于哪个或哪些财务会计主体。2.鉴定意见事项涉及的起止时间范围、会计期间。3.经过对送检财务会计资料的检验、分析、论证,鉴定意见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反应的账务处理后果、财务会计错误或财务事实的客观表述(三)不应该在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中表达的内容1.不属于司法会计鉴定范围涉及的事实,例如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鉴定人不能逾越权限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发表意见。2.对财务会计事项发生结果的推测。3.不应涉及对责任人的认定。(四)对于鉴定过程的审查1.鉴定书运用的检验方法及检验鉴定过程是否科学合理,依据送检材料及鉴定书所述检验方法,能否得出相应的鉴定意见。2.鉴定意见是否做到了科学、客观、公正,有无超出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范围的内容,是否存在涉及法律事实的判定或其他专业技术问题。

编辑:冰虫子校审:烧汤花

张王宏律师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兼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律师执业证号:“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的辩例,不断诠释刑事辩护领航者的新高度。”---张王宏律师如是说张王宏律师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从事刑事犯罪研习、实践23年。是一名痴迷金融犯罪辩护,在涉金融类犯罪案件办理中,曾赢得多起庭审阶段退回补充起诉之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诉之无罪、侦查阶段不捕之无罪等成功案例的专业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瞬间化为乌有,上演妻离子散、子女辍学的人生悲剧。每一起案件都会带来人生、家庭的巨变。辩护工作不能有一丝半点失误。为保障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王宏律师一年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只接办有一定理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限于篇幅,张王宏律师仅列举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例如下:1.年年中,受托接办北京某p2p公司高管CO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亿。年5月初,张王宏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指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孙某因为与公司高层理念不和,短时间内两次入职两次离职,且所负责的项目远离公司核心业务。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张王宏律师因阅卷困难与检察官沟通,披露了孙某涉案的具体问题,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经过详细介绍孙某涉案情节,提出孙某不构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孙某在年8月12日被取保释放,8月14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2.年北京焦某某被控睿某贷P2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焦某某作为交叉持股8%注册股东。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2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后解除取保。焦某某为情节轻微的无罪。3.深圳胡某债转股中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案,表面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子,其实,胡某系套路贷的受害者。张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提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对涉案的情况、证据一一与检方核实,同时不拘泥于辩护本身,提出刑事控告的辩护策略。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胡某争取到不起诉,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不起诉,实质无罪)。4.年常州市史某某涉嫌承兑汇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通过开庭前沟通,促成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决定中,撤销了对诈骗万元的指控,认定了史某某的自首情节。年2月宣判有期徒刑三年(自首未果后被非法拘禁的解救+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庭审阶段万诈骗罪退回后免予起诉的无罪+非吸法定最低刑三年)。5.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荷兰国被告人z被控2.8亿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庭审中,认为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缺失,仅凭主观证据不应给被告人定罪,而且可以根据在案线索,对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调取,案件第一被告人即委托人自幼在国外生活并接受教育,不能用专业的汉语交流,且不认识汉字,对其辩解受到引诱和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不应采信。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公诉人提出6年至6年2个月的量刑建的前提下,作出缓刑判决。6.年善林金融广州某两个分公司负责人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王宏律师自介入后,在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在多达21名被告人而当事人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抓住案件中单位犯罪、主犯还是从犯、犯罪主观故意、既是被告人又是投资人的双重角色下的财产追缴问题、鉴定意见效力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自首与立功。为曾某某争取到法定最低刑和量刑建议内最低刑(法定刑格内最低刑+量刑建议内最低刑)。7.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8.年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2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实报实销一年十个月)。9.年吉林省双辽市陈某金融关联类涉众型犯罪。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张王宏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深入了解案情,经与检察院刘检察官科长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材料。使检察院在随后的起诉书中免除了对抢劫罪的起诉,同时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骨干成员变为一般成员(审查起诉阶段重罪免诉)10.年20陈某某涉嫌国某私募基金1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陈某某经查实吸收资金1.1亿多名,原为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经张王宏律师介入辩护,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审判阶段,排下调到第四名。张王宏律师从陈某某投资多万元未收回、案件应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应综合考虑其投资款未收回的情况按比例从返还的投资款中扣除、陈某某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涉案公司在基金协会备案故不应认定为具备非法性特征、陈某某介绍的投资人未超出亲友范围不应认定具备社会性特征等方面全面辩护。单位犯罪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缓刑)。11.包头市安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融犯罪之上游关联罪名)、寻衅滋事罪。安某于原一审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虽原一审只判处基础罪名,但发回重审的一审仍背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王宏律师以基础罪名依法不成立、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不构罪等为安某辩护,进而认为涉黑罪名同样不成立。扎实发问、质证、辩论。后一审判处安某寻衅滋事罪一年,安某不上诉(成功打掉涉黑罪名、轻判)。12.年湖北籍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不捕、取保,实质无罪)。13.年内蒙古吕某P2P平台等造成1亿多元损失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发问、提交辩方证据,使公诉人当庭认定了被告人构成自首。同时,认为吕某作为民营企业家,轻判有利于尽快经营,有利于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原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自首得到认定)。14.年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1.2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轻判)。15.年北京市李某某涉嫌诺某私募、P2P、资产理财管理公司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办理中)。16.年湖北省恩施市吕某某涉嫌太阳能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上诉后二审继续委托办理中)。17.年广州孙某某涉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办理中)18.年云南籍车某某涉嫌新能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案(介入后,罪名已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理中)19.年,北京高某涉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办理中)20.年,河北邯郸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办理中)21.年,黑龙江大兴安岭马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办理中)22.年,广州首例林某健等,利用地铁每站连贯设有银行柜员机特点,连续数站提现作案的信用卡系列诈骗案(任公职期间)。您好!广强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广强律师事务所由金牙大状首席律师王思鲁先生于年组创,系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旗下之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系国内领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由国内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实务研究的张王宏律师领衔,拥有一支精良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践行刑事辩护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证券期货犯罪辩护、票据和有价证券犯罪辩护、金融诈骗犯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涉金融领域专业人员涉刑案犯罪等类型犯罪的重大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无罪、有效辩护经验。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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