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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辩护律师跨罪名研究之从最新不起诉

发布时间:2021/9/1 13:54:0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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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王宏: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宇:金融犯罪案件有效辩护、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罪名,该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该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同时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上述条款中的“情节严重”:(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至今已一年有余,在此期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澎湃发展,该类犯罪也呈现井喷之势,为针对该新增罪名,从中找寻无罪辩护规律,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重视,将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以年1月至年1月为时间节点,共搜集到全国范围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起诉决定书50份,通过研究上述不起诉决定书,试图归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的原因。

那么,究竟是哪些类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能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呢?换言之,检察院在对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有哪些?带着这个问题,笔者从检索所得的50份不起诉决定书中,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按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展开,总结归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11个无罪辩点,力求为现实中遇到的个案问题探寻广义无罪的解决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

无罪辩点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相关不起诉案例:荔检公刑不诉[]16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查明:年2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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