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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给人自由!——原判十四年重刑案发回重审后经力争终取保张燕鹏: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成员、刑匠战队队员每一辩,对标成功。每一辩,为了委托人权益。每一辩,为了职业荣耀。——题记这是一审原判十四年的两罪“重刑案”。近60岁的老人,原以为因此冤案今生再也不能回到家人身边。原一审判决结果:两罪并罚十四年这其实又是一个“病”案。专业律师在二审专业介入后,案子发回重审!周峰剑、张王宏律师介入后,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当事人突发疾患。三年多的羁押,一年多的讼累,重审期间的两次退侦,十数次的奔波。多少的困惑、疑虑、失望、纠结,家属似乎已经望不到头儿了…专业刑辩人对法律的确信与坚持,从不动摇。锚定病灶、积极应对,关键阶段的反应时间以秒计。一而再,再而三发出法律意见。近两个月的努力后,委托人终获自由!先不说案子法律中的问题,这次取保,有两个核心问题:重病被羁押人取保是否需要听证?重病被羁押人取保能否病情鉴定?辩护律师两次回答:不!不!当然,这里的回答,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当然,在回答之前,已经向办案单位、检察机关、羁押场所,先后递交了取保申请的意见。有律师后来说,某某市确实有取保前听证的做法。辩护律师当即反驳:不能把习惯当应该!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看到明显地违反法律操作,却没有出声,那就是对专业的失守,就是执业的麻木,就是对委托人的伤害。一寸山河一寸血。刑事辩护中的每一步成功,都是争取得来的。从来没有乞讨得来的成功,从来没有施舍得来的成功,从来也不要靠什么运气去搏成功。把握节奏!坚持方向!大要案的成功,都是技术密集刑、专业密集型、方法密集型,都是高度依赖现场互动与法条运用的成功。从来就没有羽扇纶巾指点江山的事前或事后诸葛亮式的成功。那种以为单靠法条的罗列、单靠叠床架屋甚至断章取义自欺欺人的材料运用、单靠看似有理的逻辑推演就能成功的“法律消化不良者”,可以休矣!果然,先前的不宜听证的法律意见提交后,办案单位收回了听证的动议。但提出要进行病情鉴定。辩护律师旋即提出:病情鉴定不适合未决犯。法律意见迅速提交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其间,又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及对退回补充侦查材料的阅卷。其间,经历了当事人的病痛、疑惑。也经历了办案单位的中止审理的裁定,复又提出开庭,旋,再次取消。其间,还经历了两名辩护律师5次持核酸检测的当面会见。其间…张王宏律师办理本案途中随手拍过程,很煎熬。过程,很重要。但正是过程,而不是自以为是的支离破碎的源于观念的所谓事实,决定了案件走向。这个当事人是张律师一个老同学的亲戚,释放前一天听到喜讯,深夜打电话给张律师两次,不巧,张律师早睡了。第二天一早,回电话过去,听到他熟悉的声音:十环!…完美呵!我对你们的相信是没错的!…我过几天要去广州专程去感谢你和周律师。这些溢美之辞,让辩护律师又喜又忧。喜的是,专业的成就给一连串人带来了喜悦。忧的是,疫情未了之时的广州见面,还有颇多不便。此次取保,是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周峰剑律师,与金融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张王宏律师,又一次合作办案(00年合作的河南王某某1、王某某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套路贷中的诈骗、帮信罪案获轻判)的又一次成功。也是张王宏律师01年的又一起成功取保案例。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于张律师介入两个月后成功取保。附:《关于邓某某罹患癌症已大面积转移急需转院治疗不适合继续羁押之情况反映函(突发患病后致看守所)》(略)《关于恳请贵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敦促某山区法院对不适合羁押的邓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看守所)》(略)《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法院)》(略)《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之二审发回重审后应对依法应判无罪的邓某某取保候审之申请书》(略)《邓某某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关于对涉嫌诈骗罪、行贿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及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突发患病后致检察院)》(略)《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致检察院)》…关于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书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邓某某被控诈骗罪、行贿罪一案,辩护律师从看守所、邓某某家属处获悉,某某区法院因邓某某原一审判决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需做病情鉴定,以确定能否变更羁押措施。辩护律师认为,某某区法院如对邓某某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理由如下:一、已决犯与未决犯的身份有别根据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从《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看,其专门为规范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制定,是为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看守所一般的被羁押人员,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这时,将未决之被告人,参照已决之罪犯,进行病情鉴定,明显是对被告人不利的类推解释。另,根据公权力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未决犯适用病情鉴定,并无法律明文规定。某某区法院如启动对邓某某的病情鉴定,涉嫌越权司法。二、对未决犯所患疾病可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作出认定虽然,《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立法时援引了监狱法等法规,其立法目的,也是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但,包括其所援引的《严重疾病犯罪范围》,弥补了严重疾病范围认定的空白。故,对保护被告人人权有利,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出发,对未决犯发生严重疾病范围内所列举的疾病的,可参照认定。三、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启动病情鉴定,涉嫌程序违法(一)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取保候审。对照法条可知,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的未决犯,法律并未设置特别要求。此时,将原一审判决行为人的刑期,超过十年,作为启动病情鉴定的原因,与法无据。(二)刑诉法六十七条之(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系独立、完整的,对患病的被羁押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的专项规定,并没有附加可能判处刑期的限制性条件。(三)如前所述,病情鉴定,出现在《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的罪犯管理办法》中,对未决犯,参照适合此管理办法,涉嫌侵害被告人合法权益。四、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羁押人员,应结合医学诊疗报告,由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独立作出(一)被告人是否符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客观上,可以为一般司法人员所感知。(二)法律法规没有就此专门作出规定时,就包含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具备这一感知、识别、决断能力的认可。(三)包括办案机关羁押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现审理案件的法院,完全可以就邓某某是否适合变更强制措施,独立作出判断。此致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剑律师张王宏律师二O二一年五月八日更多涉案法律问题及办案经历,可参阅《刑匠实战集腋录
被羁押人员因病取保需要病情鉴定吗?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能再要求开听证会吗?》《“你们不用过来看我了。”——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办案随笔》《坚持无罪!发回重审!》《刑事辩护的那些事儿
刑事律师的价值之生命的逆旅者》等。
编辑:冰虫子校审:烧汤花
张王宏律师
张王宏: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广州市警察协会第一届、第二届特邀研究员,广东省兼广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律师执业证号:“刑事律师必须奋不顾身,追求更加卓越,因为你的工作事关委托人的自由、财富、名誉。以专业、尽责的辩护开展工作,以工匠精神铸造经典,以大量成功的辩例,不断诠释刑事辩护领航者的新高度。”---张王宏律师如是说张王宏律师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张律师从事刑事犯罪研习、实践3年。是一名痴迷金融犯罪辩护,在涉金融类犯罪案件办理中,曾赢得多起庭审阶段退回补充起诉之无罪、审查起诉阶段不诉之无罪、侦查阶段不捕之无罪等成功案例的专业刑事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可能导致当事人巨额财产瞬间化为乌有,上演妻离子散、子女辍学的人生悲剧。每一起案件都会带来人生、家庭的巨变。辩护工作不能有一丝半点失误。为保障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张王宏律师一年办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八起,只接办有一定理据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限于篇幅,张王宏律师仅列举办理的部分金融犯罪案例如下:1.年年中,受托接办北京某pp公司高管COO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案涉案总金额高达亿。年5月初,张王宏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的指控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事人孙某因为与公司高层理念不和,短时间内两次入职两次离职,且所负责的项目远离公司核心业务。00年上半年疫情期间,张王宏律师因阅卷困难与检察官沟通,披露了孙某涉案的具体问题,引起了专案组的重视。经过详细介绍孙某涉案情节,提出孙某不构罪的辩护意见。当事人孙某在00年8月1日被取保释放,8月14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酌定不起诉)。.年北京焦某某被控睿某贷PP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焦某某作为交叉持股8%注册股东。张王宏律师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呈捕的第一天,提交申请不批捕的法律意见,附卷焦某某未参与实际运营管理的1份证据,申请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在与检察官当面沟通时,抓住可能存在人际关系紧张的刘某某指认焦某某涉嫌犯罪、焦虽为技术人员但并非技术出资、为何无参与实际管理却担任挂名股东、多公司交叉持股等焦点问题,全面有效披露。其后,与家属、检察官持续沟通退还赃款具体事宜。在第37天,焦某某被成功取保释放,后解除取保。焦某某为情节轻微的无罪。3.深圳胡某债转股中被指控数额特别巨大合同诈骗罪案,表面是合同诈骗的刑事案子,其实,胡某系套路贷的受害者。张律师通过不懈的努力,提交十余份法律意见书,对涉案的情况、证据一一与检方核实,同时不拘泥于辩护本身,提出刑事控告的辩护策略。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为当事人胡某争取到不起诉,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无罪辩护(不起诉,实质无罪)。4.年常州市史某某涉嫌承兑汇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8亿元的自首及辩护。张王宏律师带领当事人自首,随后史某某因无犯罪事实被释放。离开公安局后却被债权人非法拘禁,律师接到求救信号后,远程报警,使史某某约6分钟后被解救。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增加了诈骗罪的指控,可能导致史某某被重判。律师提交申请调取可证明史某某无罪证据的申请、事实不清应予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人员关系及资金流向图表。同时,就史某某身体情况,3次提交取保申请,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四个月时,史某某被取保。史某某并非无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使当事人自首后又成功取保,两次结束了被刑事拘留或非法拘禁的状态。通过开庭前沟通,促成法院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变更起诉决定中,撤销了对诈骗万元的指控,认定了史某某的自首情节。年月宣判有期徒刑三年(自首未果后被非法拘禁的解救+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庭审阶段万诈骗罪退回后免予起诉的无罪+非吸法定最低刑三年)。5.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荷兰国被告人z被控.8亿元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案。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调取新证据申请,庭审中,认为书证、电子证据等客观缺失,仅凭主观证据不应给被告人定罪,而且可以根据在案线索,对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调取,案件第一被告人即委托人自幼在国外生活并接受教育,不能用专业的汉语交流,且不认识汉字,对其辩解受到引诱和威胁的情况下形成的笔录的真实性不应采信。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在公诉人提出6年至6年个月的量刑建的前提下,作出缓刑判决。6.年善林金融广州某两个分公司负责人Z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王宏律师自介入后,在不同阶段拟定不同的辩护策略,在多达1名被告人而当事人排名第二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抓住案件中单位犯罪、主犯还是从犯、犯罪主观故意、既是被告人又是投资人的双重角色下的财产追缴问题、鉴定意见效力与犯罪数额认定问题、自首与立功。为曾某某争取到法定最低刑和量刑建议内最低刑(法定刑格内最低刑+量刑建议内最低刑)。7.年公安部督办、黑龙江某市经办的詹某某被控11亿美元非法经营罪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提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促成召开庭前会议。庭上,向出庭作证的警察提问,将案件存在未按规定录音录像、非法取证等问题,呈现于法庭,同时,就案件缺乏詹某某与犯罪上下线人员联系的证据、犯罪数额未查清、詹某某无获利等问题发表詹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使詹某某得到缓刑的轻判。8.年梁某被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罪名由集资诈骗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时公诉人又认为应构成集资诈骗罪)。梁某因挂公司副总裁的头衔,被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列为第1犯罪嫌疑人,律师阅卷后,向办案机关提交非法证据排除、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和酌定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使梁某在《起诉书》中成为倒数第的被告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梁某某系后期被抓获后并案,按原有三名人员,则梁某实际变更为倒数第一的被告人。实报实销一年十个月)。9.年吉林省双辽市陈某金融关联类涉众型犯罪。涉黑犯罪是金融犯罪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在陈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张王宏律师通过会见、阅卷深入了解案情,经与检察院刘检察官科长当面沟通并递交书面材料。使检察院在随后的起诉书中免除了对抢劫罪的起诉,同时故意杀人罪改为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骨干成员变为一般成员(审查起诉阶段重罪免诉)10.年0陈某某涉嫌国某私募基金10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案。陈某某经查实吸收资金1.1亿多名,原为排名第三的犯罪嫌疑人,经张王宏律师介入辩护,于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审判阶段,排下调到第四名。张王宏律师从陈某某投资多万元未收回、案件应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应综合考虑其投资款未收回的情况按比例从返还的投资款中扣除、陈某某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涉案公司在基金协会备案故不应认定为具备非法性特征、陈某某介绍的投资人未超出亲友范围不应认定具备社会性特征等方面全面辩护。单位犯罪等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释放、缓刑)。11.包头市安某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金融犯罪之上游关联罪名)、寻衅滋事罪。安某于原一审上诉后,案件发回重审。虽原一审只判处基础罪名,但发回重审的一审仍背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王宏律师以基础罪名依法不成立、已过追诉时效、证据不构罪等为安某辩护,进而认为涉黑罪名同样不成立。扎实发问、质证、辩论。后一审判处安某寻衅滋事罪一年,安某不上诉(成功打掉涉黑罪名、轻判)。1.年湖北籍余某某数额特别巨大网络期货诈骗罪一案(侦查阶段不捕、取保,实质无罪)。13.年内蒙古吕某PP平台等造成1亿多元损失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发问、提交辩方证据,使公诉人当庭认定了被告人构成自首。同时,认为吕某作为民营企业家,轻判有利于尽快经营,有利于尽快挽回被害人损失(避免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原起诉书中没有认可的自首得到认定)。14.年千木灵芝广州总监李某某被控1.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轻判)。15.年北京市李某某涉嫌诺某私募、PP、资产理财管理公司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办理中)。16.年湖北省恩施市吕某某涉嫌太阳能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案(轻判,上诉后二审继续委托办理中)。17.年广州孙某某涉嫌虚拟货币集资诈骗罪案(办理中)18.年云南籍车某某涉嫌新能源公司集资诈骗罪案(介入后,罪名已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办理中)19.01年,北京高某涉中介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办理中)0.01年,河北邯郸陈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办理中)1.01年,黑龙江大兴安岭马某涉地下钱庄非法经营罪案(办理中).年,广州首例林某健等,利用地铁每站连贯设有银行柜员机特点,连续数站提现作案的信用卡系列诈骗案(任公职期间)。您好!广强律师事务所欢迎您的来访。广强律师事务所由金牙大状首席律师王思鲁先生于年组创,系致力于全国性重大复杂疑难刑事案件有效辩护的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旗下之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系国内领先专业刑事辩护团队,由国内第一个专注金融犯罪辩护实务研究的张王宏律师领衔,拥有一支精良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界率先践行刑事辩护精准化、类罪化有效辩护,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证券期货犯罪辩护、票据和有价证券犯罪辩护、金融诈骗犯罪辩护、传销犯罪辩护、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涉金融领域专业人员涉刑案犯罪等类型犯罪的重大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无罪、有效辩护经验。广强律师事务所恭候您的光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