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芝

重罚萍乡两家医药公司销售灵芝,天麻等不

发布时间:2022/5/2 18:20:26   点击数:

8月28日,江西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汇总表(8月份)》,将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告。

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

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芦溪县立新药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在该公司中药饮片仓库内发现有部分标示为湖南省松龄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的灵芝、天麻等中药饮片。现场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方合法资质,仅提供了一些标注有天麻、地龙、玄胡等中药名称的“销货清单”、“销货卡”等手写票据。经对该公司企业负责人阳建国询问调查,其证实上述中药饮片系该公司从湖南廉桥中药市场上一些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供货方处购进。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货值金额.5元);2、没收违法所得.5元;3、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元三倍的罚款即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贰佰贰拾玖圆伍角。

7月30日,江西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布《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汇总表(7月份)》,将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予以公告。

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主要违法事实:

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执法人员于年3月19日在萍乡众旺医药有限公司抽样,其中药薄荷、肉苁蓉经检验不合格,按劣药论处。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罚款。

来源: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信息公开、萍乡百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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