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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ldquo比较民事诉讼法学

发布时间:2021/10/26 12:20:4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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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2日,来自荷兰、克罗地亚、美国、意大利、英国、巴西和中国的十余位民事诉讼法学者、年“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第二期)研究生暑期学校的学员共同参加了以“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的功能与方法——以裁判形式与效力的比较视角为例”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考虑到欧洲与美洲学者的时差,本次会议安排在北京时间晚上8点30分开始,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曹志勋助理教授主持。本次研讨会就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最新发展进行了深入研讨,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研讨会致辞环节及中文单元的综述详见:年“比较民事诉讼法学前沿”暑期学校比较民事诉讼法学方法研讨会综述:中文单元。

曹志勋助理教授主持会议

研讨会的第一个环节为主题发言。第一位发言人为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兰姆寇·凡瑞(C.H.RemcovanRhee)教授。

凡瑞教授首先回顾其与傅郁林教授多次愉快的学术合作经历(注:凡瑞教授和傅郁林教授曾合作主编多部英文学术书籍,包括“CivilLitigationinChinaandEurope()”“SupremeCourtsinTransitioninChinaandtheWest()”)。针对法律术语的翻译,他指出并非在英语中找到对应的术语就可被视为好的翻译,而必须建立在充分理解本国法律和外国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翻译。比如,在不少介绍欧洲大陆民事诉讼法的英文出版物中,常常会出现trial这一术语,但大陆法系实际上并不存在英美法语境意义上的trial程序。与此类似的情形,还包括pretrial、examinationinchief、disclosure以及discovery这些术语。在欧洲大陆的民事诉讼中,存在的是hearing(包括preliminaryhearing和mainhearing),而非trial。与之类似,在将中国民事诉讼法翻译为英文时,同样应当非常谨慎地处理术语的翻译。

接下来,凡瑞教授从历史维度展开,指出比较法研究长期以来在欧洲民事诉讼研究中占据着主导性地位。这一特征始于年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推动的法典化运动。此后,判决应当附理由成为新趋势,并随着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施行逐渐成为欧洲大部分地区民事诉讼的原则。拿破仑本人也被誉为《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之父,该法典统一了民事诉讼规则,同时也限制了法官的权力,法官只能够在法典中去找寻民事诉讼相关问题的答案。即使在年拿破仑战败之后,《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也持续发挥着影响力。《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量了民事诉讼处理私人纠纷的功能,因此其规定的诉讼程序主要由当事人来掌控。但到了19世纪末,通过对诸多法域民事诉讼的研究(主要是比较法研究),欧洲人认识到民事诉讼并非仅仅是解决私人之间的纠纷,也是国家向公民传达(维护法治等)信息的机制,并对后续其他公民之间的纠纷产生影响。在法院加强案件管理并能够快速高效审理案件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将不再具有吸引力,否则还会遭受由诉讼带来的经济损失,因此遵守法律将成为公民普遍的最佳选择。概言之,民事诉讼法的比较研究表明,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不应仅仅是当事人的事情,法官也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使得案件能够得到高效优质的审理。

凡瑞教授进一步指出,几乎所有欧洲民事诉讼法的改革都与比较法研究有关。基于法治与效率的考量,欧洲逐步发展出民事诉讼中的最佳实践。举例而言,比较民事诉讼研究领域体现最佳实践的两项重要成果为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与美国法学会(ALI)于年合作完成的《跨国民事诉讼原则》和其与欧洲法学会(ELI)近期合作完成的《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本次研讨会的多位与会教授(包括凡瑞教授、阿兰·乌泽拉克(AlanUzelac)教授和伊丽莎贝塔·西尔韦斯特里(ElisabettaSilvestri)教授都深度参与了《欧洲民事诉讼示范规则》项目。

兰姆寇·凡瑞教授主题发言

第二位发言人为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大学的乌泽拉克教授。

乌泽拉克教授的发言围绕“判决”这一关键词展开。他首先提出“为何要学习外国判决?”这一问题。尽管我们多数情况下并不会接触国外的诉讼程序(少数处理跨国纠纷的律师除外),但学习外国判决还是能够让我们更好地了解本国的法律与司法。在欧洲,判决是法律与公正的载体,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所在,也是司法程序最终且最重要的“产品”。正因为如此,克罗地亚的法学教育非常重视培养学生撰写判决文书的能力。无论是否以法官作为职业,想要通过法律执业考试的学生都必须掌握撰写司法判决文书的技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研习判决就能够了解该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而研习外国判决,不仅可以了解外国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还能通过对比进一步了解本国的法律与司法现状。

通过比较各国的判决,不难发现判决具有极为多样的形态:有的寥寥数语,有的却长达数百页;有的通俗易懂,也有些则艰涩难读;有的一板一眼,而另外一些则充满个性。不同判决之间的差异能够揭示出裁判者身份与判决是否应附理由之间存在的联系。若裁判者为非专业人士(比如陪审团审判),由于其从自身常识和道德出发作出结论,代表了人民的声音,则无需给出裁判理由。若裁判者是专业法官,由于人们期待判决的可预期性和法律确定性,因此应当给出判决理由。

乌泽拉克教授认为,最好地介绍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差异的比较研究依旧是约翰·亨利·梅利曼(JohnHenryMerryman)所著《大陆法系》一书,该书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官之间的不同,而这种不同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两大法系的判决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官需要通过判决履行造法的职能,作出判决时对创新能力的要求更高,因此会显得更加有个性。而在大陆法系传统下,法官并没有造法的权力,更像是“千人一面”的官僚主义者,因此也就难以出现富有个性的著名法官。

尽管如此,乌泽拉克教授指出,比较法研究不应局限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分,而应当从功能角度去研究诉讼程序并考虑程序运行背后的组织。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MirjanR.Damaska)教授所著《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中提出了“目标—组织”的分析框架,即将司法目标区分为政策实施目标(policyimplementinggoals)和纠纷解决目标(conflictresolvinggoals),并将司法组织区分为科层型组织(hierarchicalorganization)和协作型组织(coordinatestructure)。在以政策实施为主要目标的诉讼程序与以纠纷解决为主要目标的诉讼程序下,判决势必会受到不同的评价,从而诉讼程序的运行也将有所不同。类似地,不同的司法组织形式也会产生不同的诉讼程序。

最后,乌泽拉克教授再次回到研习外国判决这一问题。他指出“外国判决”在欧盟语境下已经成为相对化的概念,由于欧盟并非独立法域国家的简单集合,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判决逐渐成为成员国的国内法,从而使得对这些法院判决的研究变得极为重要。乌泽拉克教授提倡判决的内容应当尽量容易被人们理解,从而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而在电子诉讼领域,判决公开问题构成新的挑战,譬如是否应当全文公开判决以及如何把握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等等。

阿兰·乌泽拉克教授主题发言

第三位发言人为美国东北大学的伍剑绮(MargaretWoo)教授。

伍教授强调不仅应当了解比较法研究方法本身,还应该注意到对该研究方法的批评,从而能够避免一些“陷阱”并吸取经验教训。从柏拉图时代开始,就已经有通过比较方式了解其他国家/地区法律制度的研究,比较视角能够促使人们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法律制度,探寻更为基础的问题,比如何为最为基本的价值、目标与政策。

就研究路径而言,伍教授认为比较法研究存在宏观和微观两种类型,前者指法律体系和文化层面的研究,后者则指从规则、判决以及具体制度着眼的研究。宏观研究是早期比较法研究的主流,而微观研究路径已成为新近的趋势。在早期的比较法研究中,研究者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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