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灵芝 >> 灵芝鉴别 >> 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一审被判
破壁灵芝孢子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一审被判十倍赔偿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浙民初号
原告:程明,男,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江西省富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八景镇工业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王弦。
原告程明诉被告江西省富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程明起诉称:年3月5日、3月9日、3月15日,程明以淘宝账户名“feichengjiabin”三次向阿里巴巴网站上富源公司经营的网店“江西省富源药业有限公司(会员名江西省富源药业)”购买“富源堂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蛋白型固体饮料”计70桶,单价88元,共付款元。程明收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许可的产品为普通预包装食品,涉案产品配料含有破壁灵芝孢子粉;而破壁灵芝孢子粉为中药材,只能作为保健食品或药品原料,且《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明确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故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现程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富源公司退还程明购物款元、并按十倍价款支付程明赔偿金0元。
原告程明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订单信息截图(网络打印件)三份。
2、快递单三份。
证据1、2,共同证明程明向富源公司购物及并收到货物的事实。
3、产品实物一罐,证明涉案食品添加破壁灵芝孢子粉。
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破壁灵芝孢子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网络打印件)一份,证明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被告富源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对原告程明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对原告程明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如下:对原告程明提交的证据1、2、3,庭审中,当庭以涉案淘宝会员名“feichengjiabin”登陆“.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周 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